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74號
106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兆豐
李文斌 李雅雯 賴韋帆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5年度偵字第5688號、第7563號、第15249號),分別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還保證金,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3、8至32所示之物,均發還李兆豐;編號33所示之物發還李文斌;編號34至41所示之物,均發還賴韋帆。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兆豐(另涉恐嚇危害安全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李文斌、李雅雯、賴韋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發還聲請人四人受扣押之物品,暨李文斌、賴韋帆部分已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准予發還部分:
聲請人即被告李兆豐(另涉恐嚇危害安全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李文斌、李雅雯、賴韋帆四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688號、第7563號、第1524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上述案件所扣案如附表(即上述檢察署105年度檢管字第1777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之物(前已發還者除外),又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之用」之情形,依上述規定,分別准予發還李兆豐、李文斌、賴韋帆。
㈡聲請駁回部分:
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扣押物,已經檢察官於民國105年
6月22日、10月11日,分別發還聲請人李兆豐、李文斌,有上述扣押物品清單為證(詳如附表),此部分既屬重複聲請發還,自應駁回。
⒉又依上述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並無聲請人李雅雯所持有而
提出之扣押物,縱屬其中一部分扣押物之名義登記人或真正所有人,但因扣押當時既為李兆豐持有中,其持有保管關係非本案所能審究,應依扣押當時之持有關係,發還持有人李兆豐。已如上述。李雅雯此部分聲請亦應駁回。
⒊至於聲請人李文斌、賴韋帆二人因具保所繳之保證金新臺幣
各10萬元,均經檢察官於106年6月12日發還具保人董秀玉領回,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28日雄檢欽金
105偵5688字第44453號函附刑事保證金領款收據2份為憑。李文斌、賴韋帆此部分亦屬重複聲請發還,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檢管字第1777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持有人│備註│├──┼────────┼──┼───┼────────────┤│1│傳真機│1台│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2│點鈔機│1台│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3│打票機│1台│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4│房屋所有權狀│1張│李兆豐│已於105.06.22發還李兆豐│├──┼────────┼──┼───┼────────────┤│5│土地所有權狀│1張│李兆豐│已於105.06.22發還李兆豐│├──┼────────┼──┼───┼────────────┤│6│房屋所有權狀│2張│李兆豐│屏東縣○○鄉○○街○○○巷││││││12號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各││││││1張,已於105.10.11發還││││││名義人李文斌│├──┼────────┼──┼───┼────────────┤│7│土地所有權狀│2張│李兆豐│屏東縣○○鄉○○街○○○巷││││││12號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各││││││1張,已於105.10.11發還││││││名義人李文斌│├──┼────────┼──┼───┼────────────┤│8│房屋所有權狀│1張│李兆豐│名義人李雅雯│├──┼────────┼──┼───┼────────────┤│9│土地所有權狀│1張│李兆豐│名義人李雅雯│├──┼────────┼──┼───┼────────────┤│10│房屋契稅資料│4包│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11│委任授權書│1張│李兆豐│名義人 林永祥 │├──┼────────┼──┼───┼────────────┤│1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4張│李兆豐│名義人林永祥│├──┼────────┼──┼───┼────────────┤│13│臺銀東港分行支票│1張│李兆豐│名義人 黃春來 │││(面額300萬元)││││├──┼────────┼──┼───┼────────────┤│14│本票(300萬元)│1張│李兆豐│名義人黃春來│├──┼────────┼──┼───┼────────────┤│15│現金保管條│1張│李兆豐│名義人黃春來│││(金額300萬元)││││├──┼────────┼──┼───┼────────────┤│16│簽收單│1張│李兆豐│名義人黃春來│├──┼────────┼──┼───┼────────────┤│17│協議書│1件│李兆豐│名義人黃春來│├──┼────────┼──┼───┼────────────┤│18│履行切結協議書│1件│李兆豐│名義人 林壽南 │├──┼────────┼──┼───┼────────────┤│19│委託書│1件│李兆豐│名義人林壽南│├──┼────────┼──┼───┼────────────┤│20│股權讓渡同意書│1件│李兆豐│名義人林壽南│├──┼────────┼──┼───┼────────────┤│21│簽收單│1張│李兆豐│名義人 劉馨丹 │├──┼────────┼──┼───┼────────────┤│22│傳真單│1張│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23│空白商業本票│1本│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24│身分證影本│2張│李兆豐│名義人 王子函 │├──┼────────┼──┼───┼────────────┤│25│戶籍謄本│1件│李兆豐│名義人王子函│├──┼────────┼──┼───┼────────────┤│26│委任授權書│1件│李兆豐│名義人 許育榮 │├──┼────────┼──┼───┼────────────┤│27│印章│1個│李兆豐│名義人李雅雯│├──┼────────┼──┼───┼────────────┤│28│保險箱鑰匙│3支│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29│三星行動電話│1支│李兆豐│序號000000000000000│├──┼────────┼──┼───┼────────────┤│30│三星行動電話│1支│李兆豐│序號000000000000000│├──┼────────┼──┼───┼────────────┤│31│帳冊│2本│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32│工程履行契約書│2件│李兆豐│名義人 楊朝欽 │├──┼────────┼──┼───┼────────────┤│33│鋁棒│1支│李文斌│所有人李文斌│├──┼────────┼──┼───┼────────────┤│34│印章│9個│賴韋帆│名義人:李兆豐、李文斌、││││││李雅雯、賴韋帆、楊朝欽│││││││├──┼────────┼──┼───┼────────────┤│35│存摺│7本│賴韋帆│所有人賴韋帆│├──┼────────┼──┼───┼────────────┤│36│存摺│2本│賴韋帆│名義人 胡勝傑 │├──┼────────┼──┼───┼────────────┤│37│空白商業本票│1本│賴韋帆│所有人賴韋帆│├──┼────────┼──┼───┼────────────┤│38│身分證影本│1張│賴韋帆│名義人 林相安 │├──┼────────┼──┼───┼────────────┤│39│本票(60萬元)│1張│賴韋帆│名義人林相安│├──┼────────┼──┼───┼────────────┤│40│本票(60萬元)│1張│賴韋帆│名義人林相安│├──┼────────┼──┼───┼────────────┤│41│本票(25萬元)│1張│賴韋帆│名義人林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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