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 李玉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玉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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