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4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8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惠芬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瑜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