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4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8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惠芬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瑜不得抗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