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1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98年8月16日接獲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所寄達之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412號假扣押民事裁定,相對人並揚言欲查封聲請人之財產,因相對人寄達之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412號民事裁定影本,有關裁定日期月份不清楚,聲請人無從知悉有無逾越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30日期限之規定,且是項債務尚有其他糾葛,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遺產之強制執行,前雖聲請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41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並未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98年4月7日收受裁定)30日內提供擔保假執行等情,已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予以查明。又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相對人未遵期起訴,聲請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準此,上開假扣押裁定因相對人未於收受裁定正本後30日內聲請強制執行,即不得聲請執行,本件聲請即無法律上之利益,核無必要,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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