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114,487元未給付,其中33,217元為本金;81,2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2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156,469元未給付,其中51,666元為本金;103,719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民國92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97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229,191元未給付,其中71,384元為本金;137,574元為利息;20,2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262,270元未給付,其中70,659元為消費款;191,61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秀華│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3217││6月25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秀華│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51666││6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李秀華│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71384││6月25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李秀華│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0659││6月25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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