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65,262元,自起息日民國(下同)94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104年9月0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二)【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334,318元,及其中本金90,673自起息日108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三)緣債務人於91年08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99,580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陳柏瑋原 │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65262│名 陳鵬世 │04月3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陳柏瑋原│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0673│名陳鵬世│年07月22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