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7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蔡坤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捌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台幣元)│(新台幣元)│(%)│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1│1,861,858│1,861,858│1.95│101.09.30│101.09.30│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2│1,399,158│1,399,158│2.25│101.08.29│101.09.30│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3│37,417│35,343│20.0│101.10.16│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