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安豐通運有限公司弘穩實業有限公司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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