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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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六九號
上訴人東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納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三六九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玖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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