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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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監獄管理措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表人 戴明瑋 上列原告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查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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