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洪鳳英 代理人 李侃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催字第16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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