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監簡抗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監簡抗字第5號抗告人 謝清彥 住臺東縣綠島鄉中寮村192號(法
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2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雖抗告人有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111年4月1日裁定請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送達,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上述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彥君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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