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消費借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借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右廢棄部分,發回原法院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三、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就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以其上訴若為勝訴所得之利益為其上訴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9,613元,應徵收之第二審上訴費為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分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