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68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義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6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元,尚有餘額450元未繳,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