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王美華 被告 陳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欠繳租金新臺幣(下同)70,000元。依原告提出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資料,該房屋現值為1,46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600元(14,600+7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