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利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來是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但是,被告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原告的聲請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7,465,000元【計算式:1,143,000+1,905,000+1,562,000元+1,934,000+921,000】,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53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還不足74,453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453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