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文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文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文貴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胡文貴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受刑人胡○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09.21│104.09.20│104.09.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805號│第3841號│第384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實││第1288號│第1750號│第1750號││審├──────┼──────────┼──────────┼──────────┤││判決日期│105.03.16│105.03.17│105.03.17│├─┼──────┼──────────┼──────────┼──────────┤│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決││第1288號│第1750號│第1750號││├──────┼──────────┼──────────┼──────────┤││判決│105.04.11│105.04.08│105.04.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186號│第1140號│第1140號│└────────┴──────────┴──────────┴──────────┘受刑人胡○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4.09.2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4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實││第1750號││││審├──────┼──────────┼──────────┼──────────┤││判決日期│105.03.17│││├─┼──────┼──────────┼──────────┼──────────┤│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決││第2652號││││├──────┼──────────┼──────────┼──────────┤││判決│105.10.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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