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80號原告 陳世育
陳信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被告 蘇炳煌
蘇雪娥 蘇美珠 黃明芬 駱秋文 駱文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星雄 被告 駱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蘇金 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蘇炳煌、蘇雪娥、蘇美珠、黃明芬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第2項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略以:被繼承人蘇金係兩造之外祖母,蘇金於民國56年6月2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蘇金生前育有 蘇蕉蘇文蘇蘭蘇粉 等4名女兒,其中二女兒蘇文出生後即被 蘇皆得 收養,故蘇蕉、蘇蘭、蘇粉之應繼分均為1/3。又蘇蕉於102年11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蘇炳煌、蘇雪娥、蘇美珠、 蘇明芬 等4人共同繼承(均為1/12);蘇蘭於102年2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駱秋文、駱文成、駱麗玲等3人共同繼承(均為1/9);蘇粉於72年7月25日死亡,由原告2人共同繼承(均為1/
6),是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業已辦妥公同共有登記,而被繼承人蘇金無以遺囑限定上開遺產即系爭土地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然礙於共有人眾多,意見不一,兩造迄今無法協議分割。為免系爭土地所有權因公同共有狀態而影響經濟價值之發揮,爰依法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分割方式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駱秋文、駱文成、駱麗玲均表示因為 蘇花 的部分還沒解決,希望暫不分割,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其餘被告則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蘇金於56年6月27日死亡,死後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系爭土地,兩造均為其繼承人,渠等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被繼承人蘇金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等事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影本為證,且為到庭之被告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到庭或提出書狀辯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被告駱秋文、駱文成、駱麗玲雖以前詞置辯,然蘇花是否得
繼承 蘇先 致(即被繼承人蘇金之養父)之遺產,被告等若認有必要可過訴訟解決,縱認蘇花無繼承權,蘇花取得之遺產應歸其他繼承人取得,日後仍可就取得之遺產予以分割,但仍無礙被繼承人蘇金原繼承 蘇先致 遺產部分,是原告主張就蘇金已繼承附表一所示土地持分進行分割,要屬有據。
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份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者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份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份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上開分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亦準用之,此為同法第824條第2項及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256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㈣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蘇金之繼承人,目前公同共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已如前述;又本件繼承人眾多,意見不一,參以本件於調解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均有多位繼承人未到庭陳述,足見兩造就被繼承人蘇金之遺產確實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蘇金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即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蘇金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均為不動產,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顯無困難,並斟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認上開遺產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予各共有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是原告主張按附表二所示之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尚無不合,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一:
┌──┬────────┬──────┬───────┐│編號│遺產標的│權利範圍│分配方式││││││├──┼────────┼──────┼───────┤│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489平方公尺│由兩造按附表二│││段溪南小段134-2│,權利範圍:│所示比例分別共│││地號土地│18分之1│有。│├──┼────────┼──────┤│││新北市三峽區橫溪│225平方公尺│││2│段溪南小段134-6│,權利範圍:││││地號土地│18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737平方公尺│││3│段溪南小段136地│,權利範圍:││││號土地│18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2692平方公尺│││4│段溪南小段137地│,權利範圍:││││號土地│18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2978平方公尺│││5│段溪南小段366地│,權利範圍:││││號土地│90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1775平方公尺│││6│段溪南小段368地│,權利範圍:││││號土地│90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2808平方公尺│││7│段溪南小段368-1│,權利範圍:││││地號土地│90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1004平方公尺│││8│段溪南小段368-2│,權利範圍:││││地號土地│90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1227平方公尺│││9│段溪南小段369地│,權利範圍:││││號土地│90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2827平方公尺│││10│段溪南小段370地│,權利範圍:││││號土地│90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1778平方公尺│││11│段溪南小段371地│,權利範圍:││││號土地│90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470平方公尺│││12│段溪南小段374地│,權利範圍:││││號土地│90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578平方公尺│││13│段溪南小段379-5│,權利範圍:││││地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436平方公尺│││14│段溪南小段385地│,權利範圍:││││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30548平方公│││15│段溪南小段385-24│尺,權利範圍││││地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708平方公尺│││16│段溪南小段387-4│,權利範圍:││││地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17895平方公│││17│段溪南小段387-5│尺,權利範圍││││地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3860平方公尺│││18│段溪南小段387-6│,權利範圍:││││地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1515平方公尺│││19│段溪南小段391地│,權利範圍:││││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795平方公尺│││20│段溪南小段393-1│,權利範圍:││││地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145平方公尺│││21│段溪南小段396地│,權利範圍:││││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1164平方公尺│││22│段溪南小段397-1│,權利範圍:││││地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771平方公尺│││23│段溪南小段400地│,權利範圍:││││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286平方公尺│││24│段溪南小段402-1│,權利範圍:││││地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5975平方公尺│││25│段溪南小段404-2│,權利範圍:││││地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橫溪│3754平方公尺│││26│段溪南小段409-4│,權利範圍:││││地號土地│54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礁溪│87平方公尺,│││27│段9-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1│││││74分之23││├──┼────────┼──────┤│││新北市三峽區礁溪│529平方公尺│││28│段69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8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礁溪│2279平方公尺│││29│段69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8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礁溪│339平方公尺│││30│段70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8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礁溪│272平方公尺│││31│段70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8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礁溪│519平方公尺│││32│段70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8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礁溪│660平方公尺│││33│段70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8分之1││├──┼────────┼──────┤│││新北市三峽區礁溪│601平方公尺│││34│段70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8分之1││└──┴────────┴──────┴───────┘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陳世育│6分之1│├──┼────────┼───────┤│2│陳信宇│6分之1│├──┼────────┼───────┤│3│蘇炳煌│12分之1│├──┼────────┼───────┤│4│蘇雪娥│12分之1│├──┼────────┼───────┤│5│蘇美珠│12分之1│├──┼────────┼───────┤│6│黃明芬│12分之1│├──┼────────┼───────┤│7│駱秋文│9分之1│├──┼────────┼───────┤│8│駱文成│9分之1│├──┼────────┼───────┤│9│駱麗玲│9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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