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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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2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宇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鄭國財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