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文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文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文峯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更㈠字第212號、最高法院以102年度臺上字第115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