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9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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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3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О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四0號,移送併辦案號:九十年度偵字九六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曾有多次妨害秩序前科,最近一次復因妨害秩序案件,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基於概括犯意,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許,在台北縣二重疏洪道「萬善同祠堂」旁,以坊間購得之香港六合彩解說圖表及自己推算製成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單(即俗稱之明牌),公然向不特定人士解說,並以每份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代價出售「明牌」予之他人,而煽惑他人簽賭六合彩,旋經警於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犯罪用之「明牌」
十七份、六合彩開獎號碼解說圖表二十六份。其復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七時四十分許,前承上開犯意,在台北縣三重市○○○路大同公園內,以其向他人購買推算六合彩開獎號碼用之「錢多多」、「虎報」、「紅包」等資料,公然向不特定人解說六合彩開獎號碼,並以每份一百元之代價出售「明牌」及有關資料予他人,而煽惑他人簽賭六合彩,同日上午七時五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犯罪用之「錢多多」三十份、「虎報」二十份、「紅包」十六份、簽字筆二支。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審中自白不諱,本院審理中復供承:是向別人買推算六合彩開獎號碼用之「錢多多」、「虎報」、「紅包」等資料,再轉售給他人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十九頁),並有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壹拾柒份、「錢多多」叁拾份、「虎報」貳拾份、「紅包」壹拾陸份、六合彩開獎號碼解說圖表貳拾陸份、簽字筆貳支可稽,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院審理中雖辯稱:伊有壹個九十歲的老母及壹個讀大學的小孩子要撫養,當時因找不到工作,家人都靠伊維生,才不得已做這件事情的,伊買回來還沒有賣就被查獲,是伊運氣不佳才被警察查獲的云云,無非卸責之詞,委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其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併案部分,雖未經起訴,然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曾有多次妨害秩序前科,最近一次復因妨害秩序案件,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一再販賣六合彩明牌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經多次判刑猶不知警惕,顯視法律於無物,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另以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壹拾柒份、「錢多多」叁拾份、「虎報」貳拾份、「紅包」壹拾陸份、六合彩開獎號碼解說圖表貳拾陸份、簽字筆貳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亦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甚妥適。上訴意旨以其找不到工作,有壹個九十歲的老母及壹個讀大學的小孩子要撫養,因生活所迫,而為本件犯行,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