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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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841號
原 告 小豬很忙餐飲
被 告 王南程
黃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加盟合約書第九條第二項約定:「雙方
同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加盟合約書約定條款在卷可稽,而原
告所在地位於南投縣○○市○○路○段○○○○號,是原告依
前開契約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