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中暘工程開發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雄龍
上列上訴人中暘工程開發公司與被上訴人 呂清吉 間返還工程保留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肆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