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34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新台幣捌萬零伍佰零柒元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