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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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657號具保人 楊雅雪 上訴人即被告 吳育德 指定辯護人 張凱輝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雅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育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原審審理時,經原審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楊雅雪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吳育德釋放,有原審102年6月5日訊問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02年6月5日刑保工字第12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存卷可參(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53頁、第54頁)。惟被告吳育德於本院審理中,傳、拘無著,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楊雅雪轉知或偕同被告吳育德到庭,被告吳育德亦未能於審理期日到庭等情,有本院戶役政等資料查詢表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85頁至第86頁、第133頁至第134頁)、本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暨本院出入監簡列表(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第130頁至第132頁)、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80頁、第125頁、第125-2頁、第174頁、第176頁)、拘票暨報告書(本院卷第183頁至第185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5月27日 桃檢兆盈 104助504字第044981號囑託拘提未獲之公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吳育德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年5月5日以104桃檢兆執壢緝字第1894號通緝書發布通緝在案,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楊雅雪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