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442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AD0000000號支票背面影本。
二、如債務人甲○○為背書人,請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支票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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