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72號原告 江英杰
陳志瑋 陳志瑜 王智弘 蘇弦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皓偉 律師被告 朱智賢 即尚品傢俱行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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