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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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21號聲請人 林月女 相對人即失蹤人 竺鳳轉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竺鳳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4年5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97年5月
1日即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4年度亡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在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相對人於97年5月1日起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7年5月1日失蹤,計至104年5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許哲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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