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聲請人 黃莊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或派出所報案單(須載明發行人、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二、經查並無漢「鍾」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僅有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故請表明本件股票發行公司正確之名稱,並請提出記載正確發行公司名稱之附表。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