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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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原告 陳連財
連晴陽 連正力 陳玉玲 連玉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被告 連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對於被繼承人 連維志 所遺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2所示債務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一之一所示分配方式分擔之。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就訴訟標的中如附表一「編號1、做七儀式費用2,400元。編號2、104年度地價稅:14,358元」,係為處理被繼承人喪葬及繼承登記等事宜所支出,均屬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苜,自亦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債務予以扣除,並由全體繼承人按其應繼分分擔之,爰依法為補充判決,分割方式如附表一之一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郭麗琴附表一之一┌──┬───────────┬──────────┐│編號│項目│分配方式│├──┼───────────┼──────────┤│1│做七儀式費用:2,400元│由陳連財、連晴陽、連││││正力、陳玉玲、連玉琇││││、連愛珠按應繼分各│├──┼───────────┤1/6分擔之。││2│104年地價稅:14,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