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興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進興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進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全法益,破壞告訴人住處之安寧,更造成告訴人之不安及困擾,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322號被告林進興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號4樓之2居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文嘉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進興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徵得 江憶華 之同意,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10時36分許,無故侵入江憶華臺南市○○區○○路000號居處。
二、案經江憶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進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江憶華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復與證人即告訴人之子 林禹漢 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檢察官黃莉琄檢察官黃慶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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