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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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佐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蔡玉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錦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