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15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嫚玲 (原名 許玲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