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原住臺北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因被告甲○○死亡,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