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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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00號原告 蔡曾秀慧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76,6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