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1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蔡振良 相對人乙○○
甲○○丙○○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078元、登報費400元,共計13,478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韋岑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