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 林綣城 被告 蔡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萬7,000元,折合為新台幣(下同)82萬9,980元(以起訴時即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8年12月1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計算,計算式:27000×30.74=82998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