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7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綣城 上列聲請人與 蔡智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智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為申請係爭入漁執照之委託書或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係爭執照代辦申請費用為27,000美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書面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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