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97號聲請人 何用秀 上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宣告 鄭國文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惟鄭國文已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參,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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