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8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張子希張春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零貳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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