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38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遠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王遠意」抑或為「 玉遠意 」?因
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為王遠意,然依後附證據資料顯示,債務人應為玉遠意,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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