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債權人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債務人 葉甄貞 債務人 江秋枝 債務人 葉甄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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