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欣峯 、 劉家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呂欣峯、劉家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姓名若有誤繕,應具狀更正其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