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原告 李陳勤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斯
林明正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
蔡金峰 律師被告 李建隆
李清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家仰 律師被告 李文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玉 被告 李瑞 和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被告 趙李文貞
李培華 李元泰 李東明 李慶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1682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此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慶春等人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682號偵查中,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考,而被告李慶春等人有無涉該等犯行確有影響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是本院在徵詢民國108年2月21日到場當事人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