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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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右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對於其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原審已審酌被告犯罪係因無資力繳納分期款,始萌生犯意,犯罪動機單純,犯罪手段尚稱平和,自訴人所受損害輕微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與自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二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
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有侵占罪之前科,甫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完畢,並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併予敍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振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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