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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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佳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佳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29、345號判決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經宣告沒收,然該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29、345號判決有罪確定,然附表所示扣案之物均未經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單禁沒卷第26至28、39至47頁)存卷為憑。而被告在前開案件中,於民國106年12月6日為警搜索時,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而此部分扣案物,在被告同日為警所查獲、於106年12月6日所犯之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中,亦未經宣告沒收銷燬,有本院
107年度審訴字第953號判決書列印資料(單禁沒卷第65至69頁)可佐,併此敘明。又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詳附表),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足認均係違禁物。另附表編號1、2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邱上一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含包裝袋6只,粉塊狀檢品│││4包,淨重為16.40公克,驗餘淨重為16.37公克;│││粉末狀檢品2包,淨重為0.85公克,驗餘淨重為0.84│││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為0.347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333公克)│├──┼───────────────────────┤│3│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支(檢驗前毛重為0.73│││0公克,檢驗後毛重為0.67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