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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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6號抗告人王○級兼監護人王○和抗告人王○裕代理人王○和共同送達代收人甘○上列抗告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7日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王○級、王○和、王○裕聲明拋棄對於被繼承人王○欽之遺產繼承權,准予備查。
原審聲明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用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均由被繼承人王○欽之遺產負擔。
理由
壹、抗告人王○級、王○和、王○裕抗告意旨略以:
一、本院於民國108年度司繼字第135號拋棄繼承事件中,雖將108年1月30日准予備查林○來、王○琁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王○欽遺產之通知送達抗告人王○級,並由抗告人王○和於108年2月14日代為收受。惟抗告人王○級於被繼承人王○欽死亡前,已因「退化失智」而於107年6月12日入住臺南市私立安心養護之家,並於107年7月4日經鑑定為「中度心智功能」障礙,抗告人王○和自107年6月12日起已非抗告人王○級之同居人,上開通知之送達並不發生效力。
二、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定有明文。而收受送達為訴訟行為,故上開送達自應具備訴訟能力,始生送達之效力。
三、抗告人王○級不知道被繼承人王○欽已死亡,自無從知悉自被繼承人王○欽死亡之日起3個月内聲明拋棄繼承,此有107年6月12日臺南市私立安心養護之家個案入住護理評估表記載入住時已有「退化失智」等字可憑。顯然抗告人王○級早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係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人,自無收受送達之能力,更無拋棄繼承之能力。
貳、經查:
一、被繼承人王○欽之配偶王○琁及子女林○來於108年1月11日向本院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王○欽遺產之繼承權,經本院准予備查,並由本院將准予備查之通知依抗告人王○級位於「臺南市○○區○○00號之0」之戶籍地址送達抗告人王○級,且經由同居人即抗告人王○和於108年2月14日代收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35號卷內所附抗告人王○級之戶籍謄本、本院之通知及送達證書等各1份可憑。雖抗告人王○級自107年6月12日至今均居住在臺南市私立安心養護之家受照顧,有臺南市私立安心養護之家收容證明書可憑(參見本院抗告審卷第49頁),惟縱抗告人王○級居住在臺南市私立安心養護之家相當長久之期間,但其係為療養身體而居住在該處,仍應視為係暫時居住之處所,而非長久居住之住所,況衡情臺南市私立安心養護之家亦不可能同意讓抗告人王○級設定住所於該處,且抗告人王○和亦陳稱:「養護之家是王○級居所,非住所。」等語(參見本院抗告審卷第61頁),顯然臺南市私立安心養護之家並非抗告人王○級之住所,僅係居所而已。則本院之上開通知依抗告人王○級位於「臺南市○○區○○00號之0」之戶籍地址送達抗告人王○級,自無不妥。
二、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定有文。觀諸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檢送給抗告人王○級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資料所載,經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於107年7月4日診斷抗告人王○級為「中度血管性失智症」等情(參見本院抗告審卷第83頁至第167頁),自應認抗告人王○級自107年7月4日起即因中度血管性失智症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則抗告人王○和雖於108年2月14日代收上開通知,但抗告人王○級不能受意思表示,則上開送達對其仍不生效力。且因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則抗告人王○級亦無法為合法有效之聲明拋棄繼承。
三、嗣抗告人王○級於110年11月22日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抗告人王○和為監護人,該裁定並於110年12月13日確定(參見本院111年司繼字第94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抗告人王○和則隨即於111年1月6日代抗告人王○級聲明拋棄繼承,因未超過民法1174第條第1項所定3個月之期限,則抗告人王○級之聲明拋棄繼承應屬合法有效。
四、抗告人王○級聲明拋棄繼承既屬合法有效,則抗告人王○和、王○裕均係次順位繼承人,其等與抗告人王○級一併聲明拋棄繼承,自無不可,亦應合法有效。
參、綜上所述,抗告人王○級、王○和、王○裕之抗告均有理由,均應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葉惠玲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