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04號被告甲○○即具保人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六○○四九八三號)。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六○○五三九一號)。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等(另一筆為被告自保)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一萬,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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