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二三一0七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六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