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79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凌嘉妤
被 告 江煥文
李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797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黃書珉
通 譯 周麗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借據第13條附卷可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江煥文於民國95年至98年就學期間,邀同被
告李玉妹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就學貸款」共5筆,計新臺幣(下同)143,384元,約定借
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
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
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
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
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
自轉催收款之日(102年1月30日)起改一原告牌告基準利率
加碼年息1%計算。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
訂週年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
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
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查被告江煥文於98年6月畢業,依約
前開借款應自99年7月1日起,依上述約定攤還本息。惟被告
江煥文除清償部分本息外,餘竟違約未為給付,依約即喪失
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106,649元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被告李玉妹為前開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富邦銀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申請書、就學帳卡明細表等
件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黃書珉
法官余欣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書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元)├───────────┬────┼───────────┬──────────┤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106,649│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至│1.83%│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至│0.183%│
││民國102年1月29日止││民國102年1月29日止││
│├───────────┼────┼───────────┼──────────┤
││自民國102年1月30日起至│4.73%│自民國102年1月30日起至│0.473%│
││民國102年4月9日止││民國102年1月31日止││
│├───────────┼────┼───────────┼──────────┤
││自民國102年4月10日起至│4.74%│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至│0.946%│
││清償日止││民國102年4月9日止││
│││├───────────┼──────────┤
││││自民國102年4月10日起至│0.948%│
││││清償日止││
└──────┴───────────┴────┴───────────┴──────────┘